(2015)杭萧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与杭州步升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格勒卫浴科技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杭州步升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格勒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杨世伟,葛建文,谢素琴,杨其泉,葛建飞,陆亚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保字第5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负责人高洁。被申请人杭州步升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素琴。被申请人浙江格勒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其泉。被申请人杭州萧山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子荣。被申请人杨世伟。被申请人葛建文。被申请人谢素琴。被申请人杨其泉。被申请人葛建飞。被申请人陆亚珍。杭州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与被申请人杭州步升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格勒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杨世伟、葛建文、谢素琴、杨其泉、葛建飞、陆亚珍一案中,于2015年5月21日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要求对被申请人杭州步升贸易有限公司、杨世伟、葛建文、谢素琴、杨其泉、葛建飞、陆亚珍限额在2685万元内;杭州萧山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限额在1468万元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和查封浙江格勒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桐庐县桐君街道白云源路与下洋洲路叉口的桐庐县县城白云源东路388号1幢、2幢的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提交本院。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杭州步升贸易有限公司、杨世伟、葛建文、谢素琴、杨其泉、葛建飞、陆亚珍限额在2685万元内的财产。二、查封浙江格勒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桐庐县桐君街道白云源路与下洋洲路叉口的桐庐县县城白云源东路388号1幢、2幢的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三、查封、扣���、冻结杭州萧山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限额在1468万元内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诸灿祥人民陪审员 李 松人民陪审员 冯农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童栎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