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民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阮沛霖与李戊秀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保字第117号原告阮沛霖,男,198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吴少珍,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戊秀,男,198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沛霖与被告李戊秀、第三人福州市仓山区万仓房产中介所、福建金诚丰担保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人民币5933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戊秀5933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阮沛霖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肖英人民陪审员张力人民陪审员林弦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