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一初字第00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0957号原告:马某某,男,1959年1月17日生,汉族。被告:戴某某,女,1962年5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马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戴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马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马某某撤回对戴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马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阎佳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