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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一初字第00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0957号原告:马某某,男,1959年1月17日生,汉族。被告:戴某某,女,1962年5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马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戴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马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马某某撤回对戴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马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阎佳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