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3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廷华与袁克栋、陈鸿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廷华,袁克栋,陈鸿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3718号原告陈廷华。委托代理人刘法,四川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克栋。被告陈鸿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廷华与被告袁克栋、陈鸿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廷华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递交起诉状后,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书面通知原告陈廷华于7日内到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告知其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原告陈廷华在7日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