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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3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廷华与袁克栋、陈鸿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廷华,袁克栋,陈鸿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3718号原告陈廷华。委托代理人刘法,四川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克栋。被告陈鸿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廷华与被告袁克栋、陈鸿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廷华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递交起诉状后,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书面通知原告陈廷华于7日内到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告知其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原告陈廷华在7日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