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瀍民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朱聚保与任百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聚保,任百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瀍民初字第529号原告朱聚保,男,回族,1952年10月15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被告任百山,男,汉族,1941年4月10日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聚保诉被告任百山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聚保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聚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朱聚保负担。审 判 员 冀翠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屈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