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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14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杜晓兵与陈虎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晓兵,陈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484-1号申请执行人杜晓兵,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陈虎,男,198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怀民(商)初字第0162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虎未按规定时间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六万元及该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计算迟延利息)。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虎应当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元六百五十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八百元。三、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陈虎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主执行官王长山执行员  张春阳执行员  胡光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姬小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