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淅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高善发与蔡方礼、陈宝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善发,蔡方礼,陈宝云,淅川县昌源矿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淅民初字第219号原告:高善发,男,汉族,生于1964年12月7日。被告:蔡方礼,男,汉族,生于1978年11月20日。被告:陈宝云,男,汉族,生于1976年10月27日。被告:淅川县昌源矿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淅川县。法定代表人:李经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善发诉被告蔡方礼、陈宝云、淅川县昌源矿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陈宝云下落不明,致使本案的相关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赵修远审 判 员 李渊良人民陪审员 郑连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菀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