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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保初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刘喜五与龙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喜五,龙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保初字第91-2号申请人刘喜五。被申请人龙腾。申请人刘喜五与被申请人龙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根据申请人刘喜五的申请,于2015年4月30日裁定扣押被申请人龙腾驾驶湘K×××××的轻型货车。现被申请人龙腾提供相应担保,请求解除对湘K×××××的轻型货车的扣押。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龙腾提供相应担保,向本院提出变更保全措施的申请,请求解除对湘K×××××的轻型货车的扣押,被申请人龙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龙腾驾驶的湘K×××××的轻型货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朱国强审 判 员  黄燕璋代理审判员  舒湘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晏有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