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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执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刘小黑申请执行陈子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黑,陈子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管执字第385号申请人刘小黑,男,1946年8月2日出生,汉族,郑州市管城区。被执行人陈子才,男,1944年5月6日出生,汉族,郑州市管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管民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子才款人民币17.763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富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巍-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