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执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刘小黑申请执行陈子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黑,陈子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管执字第385号申请人刘小黑,男,1946年8月2日出生,汉族,郑州市管城区。被执行人陈子才,男,1944年5月6日出生,汉族,郑州市管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管民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子才款人民币17.763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富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巍-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