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洲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广垣与彭楚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垣,彭楚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洲民初字第117号原告王广垣,男,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被告彭楚平,男,成人,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广垣诉被告彭楚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广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广垣负担。审判员  颜建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相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