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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武汉福赛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龚太红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福赛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龚太红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455号原告武汉福赛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建设三路1栋。法定代表人潘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志娟,武汉福赛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龚太红。原告武汉福赛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龚太红社会保险纠纷一案,原告武汉福赛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福赛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福赛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武汉福赛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