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刑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某破坏电力设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破坏电力设备,破坏电力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新刑初字第39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农民,住四川省简阳市。2000年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1年4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月10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1月9日被抓),同年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5)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荔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9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伙同“刘平”、“刘三”(均另案处理)携带作案工具,雇佣谢玉伟驾驶闽F×××××号小货车窜至龙岩市新罗区铁山镇岭后村老村庄边,盗窃龙岩悦华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正在使用的变压器。当日23时50分许,当地群众发现后报案,龙岩市公安局铁山派出所民警将欲逃离的被告人张某当场抓获,并缴获扳手、螺丝刀等作案工具。被告人张某等人导致变压器被破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3550元,其中变压器经鉴定价值17550元,修复费用等人民币60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龙岩供电公司证明、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定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其没有具体实施盗窃变压器的行为。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9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伙同“刘平”、“刘三”(均另案处理)携带作案工具,雇佣谢玉伟驾驶闽F×××××号小货车窜至龙岩市新罗区铁山镇岭后村老村庄边,盗窃龙岩悦华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正在使用的变压器。当日23时50分许,当地群众发现后报案,龙岩市公安局铁山派出所民警将欲逃离的被告人张某当场抓获,并缴获扳手、螺丝刀等作案工具。被告人张某等人导致变压器被破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3550元(变压器经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17550元,龙岩供电公司证实变压器修复费用为人民币6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张某的身份证明及(2000)龙新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张某的身份情况及其具有犯罪前科。2、到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接到报案赶到现场抓获被告人张某并缴获作案工具。3、新罗区铁山镇岭后村、龙岩供电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所盗窃的变压器系龙岩悦华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正常在用变压器。4、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张某及谢玉伟对作案地点的辨认及公安机关对作案现场的勘验情况。5、扣押笔录,证实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某的同时在小货车上缴获扳手、螺丝刀、铁钳、矿灯、令克棒、手套等作案工具。6、证人游某甲证言,证实2015年1月9日晚11点多,其因突然停电而出到家门口,看到对面变压器有异常的声音,就打电话给村书记游某乙讲有人偷变压器。书记报警后,派出所民警赶来抓获了两名盗窃、破坏变压器的男子。7、证人游某乙证言,证实2015年1月9日晚11时40分左右,其接到村民游某甲电话称有人正在盗窃老村的变压器。其报警后与民警一起往铁山镇岭后老村赶。到东宝山的半山时,接到游某甲的电话说那几个盗窃变压器的人被他叫了一下,现开车从老村出来了。其和民警就在东宝山半山路上等。过了一会,有一辆小货车从岭后老村出来,其和民警将小货车拦下,其中一个坐后排的人趁机跑掉,坐在前排的驾驶员和副座上的男子被抓住,在小货车上查获扳手、螺丝刀等作案工具。8、同案人谢玉伟证言,证实2015年1月9日晚9时许,其因之前张某打电话未接,倒打电话给张某。张某叫其开小货车出来帮他拉东西。后其从家里出来到铁山镇洋头的三岔路口找到张某。张某和他的两个朋友拿了一个黑色背包上了车,由张某的朋友带路大约走了半个小时,到了一个不懂的地方。张某叫其在车上等,他们三人拿了黑色的包下车。等了半个小时,张某和其中一个回来了,另外一个不懂跑哪去了,他们回到车上就叫其赶紧走。当车开到半坡处时被民警拦下,张某的朋友趁机跑了,其和张某被叫到派出所。9、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值鉴定及龙岩供电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被盗变压器的价值为17550元,因被告人拆除变压器造成变压器互感器烧坏一组修复费用3000元,新购置变压器安装调试费用3000元,共计经济损失23550元。10、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案发前两天,刘平在铁山镇一家“花蛤粉”店里说铁山镇岭后村有一台变压器,邀其把变压器偷来卖掉,并要其去叫一辆小货车。其刚好认识谢玉伟有一辆小货车。今天下午4时左右,其打电话给谢玉伟叫他晚上到铁山来拉东西,谢玉伟答应可以。晚上9时左右,其和刘平及刘平老乡(名字不懂)在铁山镇洋头村三岔路口往老纸厂的路上等谢玉伟,晚上10时,谢玉伟开着小货车到了铁山镇洋头村。而后其坐在小货车前排,刘平和他老乡坐在后排,由刘平带路,小货车开到铁山镇岭后村,刘平和他老乡拿着准备好的工具爬上电杆,其在电杆下接应,谢玉伟在车上等,一会儿,刘平和他老乡把变压器从电杆上推了下来,就在这时,被岭后村村民发现了大声喊叫,其和刘平赶紧上了小货车离开现场往外跑,刘平老乡不懂跑哪去了。小货车行驶到东宝山半坡时被民警拦下,刘平趁机跑了,其和谢玉伟被抓住带回派出所。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相互印证,本院均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提出其没有具体实施盗窃变压器的辩解无理,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张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18年7月8日止)二、随案移送:矿灯一个、断线钳一把、活络扳手二把、梅花扳手一把、手套一只、绝缘棒二根,属作案工具,予以没收,随案存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吕 晓 红人民陪审员 黄 娟 华人民陪审员 周 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丹(代)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附刑法的法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