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刑初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刑初字第00090号公诉机关大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大丰市悦达起亚4S店车间主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2日被大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2日被大丰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月日被本院逮捕。现羁押于大丰市看守所。辩护人朱中庆,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大丰市人民检察院以大检诉刑诉(2015)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朱中庆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1日6时45分许,被告人王某(无驾驶资格证)驾驶苏J×××××号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超过有效期),沿大丰市通港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与东宁路交叉路口处,遇邱某驾驶苏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大丰市东宁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该路口,两车发生碰撞,造成邱某死亡及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王某电话通知卢某(大丰市悦达起亚4S店总经理,另案处理),告知其发生交通事故一事,卢某立即赶往现场,其再现场又电话通知郑某(大丰市悦达起亚4S店员工,另案处理)至现场,卢某指使郑某为被告人王某顶包,被告人王某在现场主动报案,但其向公安机关隐匿了自己交通肇事的行为。经大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邱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2014年12月26日,大丰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2015年2月28日,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维持大丰市公安局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另查明:2014年11月23日,郑某到交警大队主动反映情况,如实交代了其为被告人王某顶包的事实。被告人王某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又查明:2015年1月19日,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邱某的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全部履行,得到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案件侦破经过说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尸体检验照片、车辆检验照片、血液乙醇检测采血记录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临时行驶车号牌复印件、保险单、指认照片、大丰市公安局情况说明、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证人卢某、郑某、方某、姚某的证言;大丰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复勘现场记录;鉴定意见大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大丰市金盾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大丰市蓝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大丰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行驶于道路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关于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闯红灯有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大丰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能够证实被害人邱某驾驶机动车行驶道路通过交叉路口时,未能确保安全,公安机关已经据此认定其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在量刑时不予重复评价,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经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已与被害人邱某的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积极履行,得到其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9日﹤羁押之日﹥起至2017年3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吴 丹人民陪审员 吴红云人民陪审员 张晓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莹莹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