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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6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沈琼瑶与被告重庆清诗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琼瑶,重庆清诗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6458号原告:沈琼瑶,女,1980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重庆清诗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杨河新村阳光苑。法定代表人:陈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朝麟,重庆泽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沈琼瑶与被告重庆清诗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琼瑶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琼瑶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琼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沈琼瑶负担。代理审判员  战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