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特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于广学、王桂清申请宣告于萍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广学,王桂清,于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事null(2015)龙民特字第10号签发人拟稿人审判长 意见庭 长 意见校对人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特字第10号申请人于广学,男,1950年7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申请人王桂清,女,1952年1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被申请人于萍,女,1972年7月3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于广学、王桂清申请宣告于萍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于广学、王桂清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于广学、王桂清以不再申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于广学、王桂清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杨兵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崔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