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民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初字第623号原告吴某某,女,回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被告马某某,男,回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新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已自行和好,现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新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恺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