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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润地利科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常州润地利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润地利科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常州润地利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苏中民初字第00029号原告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桐泾北路380号。法定代表人宫长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杏明,江苏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秋梅,江苏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润地利科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润地利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蠡园开发区太湖西大道1890号太湖明珠发展大厦30F。法定代表人王和平,董事长。被告常州润地利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常州润地利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坛市华城中路86号。法定代表人肖洋,执行董事。原告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亿丰公司)与被告润地利科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实业公司)、被告常州润地利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文化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亿丰公司委托代理人邹杏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科技实业公司、被告旅游文化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亿丰公司诉称:原告、被告一于2013年12月就常熟环球268超高层项目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一次性向被告一提交诚信保证金500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3年12月13日向被告一支付了5000万元的诚信保证金。其后,因被告一方面的原因致使项目合同一直无法正常履行。为此,被告一曾多次承诺返还诚信保证金,但均未如约履行。经多次协商后于2015年1月20日就返还诚信保证金事宜签订还款协议书,被告一承诺于2015年1月23日前返还诚信保证金5000万元,并从2014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8%标准支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告二对被告一返还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一仍未如约履行。为此,原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一返还诚信保证金人民币5000万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66666.67元(自2014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息8%暂计算至2015年1月31日),合计52666666.67元。2015年2月1日以后也按年息8%暂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返还及赔偿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被告一、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科技实业公司、被告旅游文化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5日中亿丰公司与科技实业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开工日期:暂定2013年12月26日(具体以实际开工令日期为准),竣工日期:暂定2017年12月26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1462天。工程名称:常熟环球268工程----集商场、办公、公寓于一体的超高层建筑(地下三层,地上约58层,总高268m,建筑面积约21万平方米),承包范围:本工程图纸所含的全部内容,具体为:A.土建工程:桩基、围护、土方、垫层及其以上主体钢筋砼结构、圈梁、过梁、构造柱、砌体、粉刷、基坑回填土、楼地面找平、屋面找平保温防水及业主指定的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工程等。B.安装工程:强电(含防雷接地)、给排水、中水(如有)、弱电智能化系统(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作,需完成深化设计,部分系统如有线电视等若由政府主管部门施工更有利于工程的建设则承包人应合理避让并积极配合其工作)、暖通系统(含热力管网进户后的后续工作内容)的深化设计、设备安装、调试及其配套工作,以上系统均包含人防部分。变配电、天燃气、电梯等安装工程的预留预埋并确保预留预埋线路、管路畅通交付专业单位;专业单位进场(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组织二次招标选择)后未完成的预留预埋由专业单位自行施工。C.室外工程:雨污水、道路、广场铺装工程。D.消防、幕墙及门窗工程、室内精装饰、室外景观绿化、钢结构等由承包人总包施工。E.发包人书面指定的其他工程。合同价款:暂定壹拾贰亿元人民币(具体按合同约定的工程结算审定价为准)。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承包人承诺合同签订后3日内一次性提交诚信保证金5000万元人民币,并在发包人退还最后一笔保证金前5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出具合同造价5%的工程履约银行保函。后双方因故未能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甲方(中亿丰公司)与乙方(科技实业公司)、丙方(旅游文化公司)就乙方返还常熟环球268项目5000万元诚信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还款协议:一、乙方于2015年1月23日前返还甲方诚信保证金5000万元,并同意从2014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8%标准支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丙方同意对乙方返还上述款项提供连带保证,保证期限为上述还款期限届满后二年,保证范围为全部诚信保证金、利息以及可能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三、争议解决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四、本协议书经各方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书一式六份,各执二份。以上事实,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还款协议、付款凭证、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还款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协议书确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科技实业公司应返还中亿丰公司诚信保证金50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自2014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标准计算),旅游文化公司对科技实业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科技实业公司、被告旅游文化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润地利科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诚信保证金50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以50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标准计算)。二、被告常州润地利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润地利科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513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0133元,由被告润地利科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常州润地利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75。)审判长  黄文杰审判员  周 红审判员  任小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颖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