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执字第022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连云港华振投资有限公司与朱新兵、王桂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华振投资有限公司,朱新兵,王桂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字第02241-1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华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广场街兴隆路3号。法定代表人于晟,董事长。被执行人朱新兵。被执行人王桂红。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连商终字第00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予以落实,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及机动车等财产状况穷尽调查措施,查封了被执行人朱新兵所有的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巨龙南路66号君悦财富广场2号楼1-702室(丘号02331099-16)房产,但该房产目前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王桂红目前下落不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被执行人的财产目前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对人民法院调查表示书面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连商终字第008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或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苏士军执行员 宗善田执行员 刘陵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