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执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元明与许荣辉追偿权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元明,许荣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民执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王元明,男,1966年7月18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个体户。被执行人:许荣辉,男,1993年2月1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个体户。申请执行人王元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荣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5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许荣辉在公告期满后立即履行法定义务,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许荣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范寿红执行员 汪 洋执行员 栾俊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