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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2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冯晋南、谢素珍与冯国君、周静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2608号原告冯晋南,男,193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谢素珍,女,193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志杰,上海市天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国君,男,195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周静贤,女,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晋南、谢素珍诉被告冯国君、周静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晋南、谢素珍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冯晋南、谢素珍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晋南、谢素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冯晋南、谢素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