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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申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阜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涛、刘成琴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张涛,刘成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申字第00067号申请执行人:阜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士雷,主任。被执行人:张涛。被执行人:刘成琴(系张涛妻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阜人口征决(2013)2523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和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行非审字第00052号行政裁定书,于2014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张涛、刘成琴在银行账户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依法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张涛银行存款35530元。2、依法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刘成琴银行存款355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广明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张跃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宁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