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1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石锦卫与被执行人李波、贺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721号申请执行人石某某,男被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贺某某,男申请执行人石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16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石锦卫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人民币309000元及该款从2012年4月2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至申请执行时为281800元)、案件受理费8660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贺某某已死亡,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李某下落不明,本院裁定查封了其陕KLB9**号猎豹牌小轿车一辆,但该车辆现在无下落,被执行人李某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172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雄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