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265号原告:张某,女。委托代理人:王朝政,东平运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路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何振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