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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265号原告:张某,女。委托代理人:王朝政,东平运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路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何振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