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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民初字第01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董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1678号原告董某。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判员  赵丽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秀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