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汤龙德与上海煜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文虎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龙德,上海煜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文虎,王辉,范雯,苏奉南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518号原告汤龙德,男,1957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陈军,上海市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煜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被告陈文虎,男,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被告王辉,男,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被告范雯,女,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被告苏奉南,女,195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原告汤龙德诉被告上海煜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文虎、王辉、范雯、苏奉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邹巧弟审 判 员 沈慧芬人民陪审员 邓红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金连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