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杨兴梅与匡中明、向维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兴梅,匡中明,向维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1141号原告杨兴梅,女,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匡中明,男,195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向维娜,女,195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兴梅与被告匡中明、向维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兴梅于2015年5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兴梅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兴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交纳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兴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 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尚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