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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刑执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覃仁武抢劫罪,覃仁武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覃仁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刑执字第00323号罪犯覃仁武,男,1983年9月13日出生,壮族。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4日作出(2006)蚌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仁武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1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10月26日、2012年5月30日经本院分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一年十一个月。剩余刑期至2017年7月9日止。实际服刑已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蚌埠监狱提出,罪犯覃仁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假释。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先后获得记功3次、表扬3次的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考核鉴定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覃仁武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覃仁武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7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年审 判 员  李 艳代理审判员  唐红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玉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