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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特字第01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杨国清与杨美丽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国清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特字第01238号申请人杨国清,男,1958年7月22日出生。申请人杨国清要求宣告杨美丽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杨国清称:杨国清与杨美丽系姐弟关系。1995年杨美丽离家出走,至今无下落。故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杨美丽失踪。经查,杨美丽,女,1954年7月21日出生,回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x号,身份证号×××。杨国清与杨美丽系姐弟关系。2012年8月15日,杨国清至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劲松派出所报杨美丽走失。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5年1月28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杨美丽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杨美丽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杨美丽下落不明满二年,有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劲松派出所证明佐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杨美丽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高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