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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刑执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王磊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刑执字第411号罪犯王磊,男,生于1991年5月18日,汉族,四川省汶川县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8日以(2013)汶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王磊犯盗窃罪,判处有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缴纳)。被告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改造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5年4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王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磊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磊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3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为民审 判 员  王 婧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