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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巍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马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巍民初字第127号原告:马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湘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