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巍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马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巍民初字第127号原告:马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湘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