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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初字第1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1192号原告周某某,住黑龙江省五常市。被告张某某,住黑龙江省五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少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