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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民初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叶奥东与叶凤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奥东,叶凤勇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初字第927号原告叶奥东。被告叶凤勇。委托代理人任学强,山东岳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龙,山东岳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奥东诉被告叶凤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建勇人民陪审员  霍广乐人民陪审员  法清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崔春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