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民初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叶奥东与叶凤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奥东,叶凤勇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初字第927号原告叶奥东。被告叶凤勇。委托代理人任学强,山东岳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龙,山东岳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奥东诉被告叶凤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建勇人民陪审员 霍广乐人民陪审员 法清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崔春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