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潘民一初字第01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利与陈东、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利,陈东,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1199号原告:李利,女,1984年6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陈东,男,198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东辰劳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工,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负责人:肖争,该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利诉被告陈东、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利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利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李利负担。审判员 朱占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凌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