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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执字第4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高学超与山东极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学超,山东极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莘执字第464-1号申请执行人:高学超,男,汉族。被执行人:山东极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通运路南段路东。法定代表人叶希东,董事长。高学超与山东极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的(2014)莘民一初字第29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学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莘县通运路南段路东国际观澜城4号楼1502、1503号两套房产采查封措施,为保证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山东极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莘县通运路南段路东国际观澜城4号楼1502、1503号两套房产,上述房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变卖、抵押、抵偿、租赁、转移证照手续等。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履行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鹏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海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