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8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高宇与李旺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宇,李旺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8592号原告高宇,男,1987年5月31日出生。被告李旺峰,男,汉族。原告高宇诉被告李旺峰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宇撤回起诉。审判员 肖海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霍新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