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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8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高宇与李旺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宇,李旺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8592号原告高宇,男,1987年5月31日出生。被告李旺峰,男,汉族。原告高宇诉被告李旺峰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宇撤回起诉。审判员  肖海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霍新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