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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郑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李亚静诉孙浩伟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郑民初字第212号原告李某某,女,1988年6月1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被告孙某某,男,1988年3月1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法院向原、被告依法送达了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15年5月21日上午9时开庭,因原告李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田志军代理审判员 :刘丽杰人民陪审员 :于永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 孔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