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刘占平诉克什克腾旗草原监督管理局、克什克腾旗达来诺日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占平,克什克腾旗草原监督管理局,克什克腾旗达来诺日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克行初字第3号原告刘占平,男,195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克什克腾旗草原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法定代表人王文忠,该局局长。被告克什克腾旗达来诺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达来诺日镇。法定代表人青格乐图,达来诺日镇人民政府镇长。原告刘占平诉被告克什克腾旗草原监督管理局、克什克腾旗达来诺日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原告刘占平诉称,2006年5月份,被告非法扣押原告的纯种绒山羊60只,饿死羊羔12只,一直非法占有不予返还,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纯种绒山羊60只和饿死的羊羔12只,以及72只羊10年的孳息。经审查,刘占平曾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递交起诉状,诉称2006年5月10日,达来诺日镇人民政府以其外场放牧为由,强行抓走了其60只纯种绒山羊,饿死了12只羊羔。请求确认达来诺日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予以撤销,并返还其财物。本院审查后认为刘占平的起诉属于撤诉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2014年5月6日,以(2014)克行他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刘占平的起诉。收到裁定书后,刘占平不服上诉至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8月15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赤立终字第69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了刘占平的上诉,维持原裁定。2014年6月9日,刘占平再次向本院递交起诉状,诉称2006年5月份,克什克腾旗草原监督管理局非法扣押其60只纯种绒山羊,一直非法占有不予返还,请求法院判令克什克腾旗草原监督管理局返还60只羊以及孳息。本院审查后认为刘占平的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以(2014)克行立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刘占平的起诉。本案中,原告刘占平主张的事实与理由与(2014)克行他字第1号、(2014)克行立字第1号案件中主张的事实与理由一致。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六)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六)重复起诉的;”。原告刘占平曾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分别起诉达来诺日镇人民政府和克什克腾旗草原监督管理局,本案中,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起诉克什克腾旗草原监督管理局和克什克腾旗达来诺日镇人民政府,其起诉属于重复起诉,依法应予驳回。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占平的起诉。原告刘占平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至本院办理起诉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的退还手续。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志伟审 判 员 管晓慧人民陪审员 金晓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苏胜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