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执字第3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赵光俊诉黄文峰买卖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光俊,黄文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民执字第360-2号申请执行人赵光俊,男,汉族,1968年1月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高台县。被执行人黄文峰,男,汉族,1968年6月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高台县。申请执行人赵光俊与被执行人黄文峰买卖欠款纠纷一案,经高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8日以(2013)高民初字第870号民事调解书结案。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文峰逾期未能履行完结。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黄文峰名下在甘肃高台农村合作银行账号为6215***********9878的存款15979元予以扣划。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文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