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执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昆申请执行王利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昆,王利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管执字第384号申请人刘昆,男,198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被执行人王利芳,女,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管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利芳款人民币12.34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富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巍-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