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明法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卢进广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进广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明法刑初字第21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进广,男,199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3年1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1月23日被行政拘留(同日被羁押),同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5)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进广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麦幸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进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12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卢进广来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某村134号住宅楼的南面楼下,将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嘉陵牌jh125-5c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641元)盗走。现被盗摩托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2015年1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卢进广伙同一名“老乡”(另案处理)驾驶上述盗窃的嘉陵牌两轮摩托车来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某村324号楼下,将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豪德铃木48c助力车(价值人民币1624元)盗走。二人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途中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现被盗助力车已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进广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26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进广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卢进广判处七个月至一年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卢进广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另查明: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被告人卢进广实施了本案的第二单盗窃行为,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期限为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2月7日)。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卢进广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朱某某、罗某某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鉴定意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卢进广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进广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卢进广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故本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卢进广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被盗车辆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进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5年11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关燕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骏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