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福民二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黄胜军与杨国标、龚恒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胜军,杨国标,龚恒彦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福民二初字第252号原告:黄胜军。委托代理人何丹智,玉林市福绵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告:杨国标。被告:龚恒彦。黄胜军诉被告杨国标、龚恒彦关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胜军于2015年1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胜军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胜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74元,减半收取1887元,由原告黄胜军负担。审判员 李欣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献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