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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福民二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黄胜军与杨国标、龚恒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胜军,杨国标,龚恒彦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福民二初字第252号原告:黄胜军。委托代理人何丹智,玉林市福绵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告:杨国标。被告:龚恒彦。黄胜军诉被告杨国标、龚恒彦关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胜军于2015年1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胜军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胜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74元,减半收取1887元,由原告黄胜军负担。审判员  李欣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献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