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亭东执字第004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熊安平与杨正峰、严志珍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东执字第00440-1号申请执行人熊安平,居民。被执行人杨正峰,居民。被执行人严志珍(杨正峰之妻),居民。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熊安平与被执行人杨正峰、严志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亭东民初字第044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载明:一、被告杨正峰、严志珍尚差欠原告借款本金14万元,利息55696元(本金20万元,从2013年6月11日始至2014年7月3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现被告杨正峰、严志珍自愿于2014年9月12日前将上述借款本息全部偿还到位。二、被告杨正峰、严志珍如未能按约全部偿还,原告可按剩余借款本息立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两被告另需支付2014年7月30日之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3275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合计6045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偿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全力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并限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一直未有履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东执字第004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申请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东生执 行 员 郑春水人民陪审员 沈文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