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江法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中江信用联社与阳东升、殷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阳东升,殷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江法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中江县。法定代表人邱述源,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阳东升,男,198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中江县。被执行人:殷伟,男,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中江县。申请执行人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2013)中江民初字第29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阳东升、殷伟给付借款180000元。现被执行人阳东升、殷伟已经履行完毕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中江民初字第291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素 辉审 判 员 杨 文 太代理审判员 胥 维 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隆重(代)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