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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江法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中江信用联社与阳东升、殷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阳东升,殷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江法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中江县。法定代表人邱述源,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阳东升,男,198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中江县。被执行人:殷伟,男,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中江县。申请执行人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2013)中江民初字第29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阳东升、殷伟给付借款180000元。现被执行人阳东升、殷伟已经履行完毕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中江民初字第291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素 辉审 判 员 杨 文 太代理审判员 胥 维 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隆重(代)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