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尚文生诉被告楚宗让、陈忠亮、陈正祥、陈正义、尚文亮、陈正印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文生,楚宗让,陈忠亮,陈正祥,陈正义,尚文亮,陈正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72号原告尚文生,男,汉族,住所地宁陵县。委托代理人李建民,系宁陵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楚宗让,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被告陈忠亮,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被告陈正祥,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被告陈正义,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被告尚文亮,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被告陈正印,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原告尚文生诉被告楚宗让、陈忠亮、陈正祥、陈正义、尚文亮、陈正印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尚文生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文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尚文生负担。审 判 长 张 亮审 判 员 李 涛人民陪审员 路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祁栋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