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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崇商初字第009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葛洋洋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洋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商初字第00996-1号原告葛洋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五一路399号。负责人马勇,总经理。原告葛洋洋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洋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5.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陆宇峰代理审判员  何佳伟人民陪审员  周 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姚 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