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保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重庆锦衍金属铸造有限公司,余明强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重庆锦衍金属铸造有限公司,余明强,余明伟,肖红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保字第00309号申请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31号重庆世界贸易中心第43楼,组织机构代码X2192265-3。负责人吴俊良,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华成权,该行员工。被申请人重庆锦衍金属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卫星村皂角树组,组织机构代码68894839-2。法定代表人肖红梅。被申请人余明强,男,197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请人余明伟,男,197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请人肖红梅,女,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申请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和被申请人重庆锦衍金属铸造有限公司、余明强、余明伟、肖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35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应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