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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执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崔荣志申请执行张忠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893号申请执行人崔荣志,男性,蒙古族,50岁,现住巴林左旗。被申请执行人张忠民,男性,汉族,50岁,现住巴林左旗。申请人崔荣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巴民初字第446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全额扣留被执行人张忠民工资收入,将案件款扣够300000元时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 和审判员 薛秉昌审判员 徐国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