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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8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孙宝龙与丁波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8360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丁某,女,1978年2月26日出生,满族。本院在执行(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30159号孙某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某某要求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协助办理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变更手续。经确认,上述房产涉他人抵押限制尚未撤销。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标的物产权登记尚存抵押限制未撤销,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影响执行情形消除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0159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中涉丁某协助执行内容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晓春审 判 员  张 毅代理审判员  庄海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莹峰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