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商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205号本院2015年4月23日对原告王伟语与被告侯少欣、苗金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高商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出现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三页“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高密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补正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培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