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湟民一初字第00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都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湟民一初字第00602号原告都某某,女,汉族,生于1981年5月,农民。被告张某,男,汉族,生于1979年1月,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都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张某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都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都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都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