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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湟民一初字第00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都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湟民一初字第00602号原告都某某,女,汉族,生于1981年5月,农民。被告张某,男,汉族,生于1979年1月,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都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张某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都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都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都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华 关注公众号“”